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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提前支付本息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别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 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转股期限内,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确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所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Ⅰ.Ⅱ.Ⅲ.Ⅳ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 Ⅲ.Ⅳ
只有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有保荐人进行保荐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选择权属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是记名债券
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仅够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甲公司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改变前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甲公司去年曾经迟延支付其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
发行公司债券,分期发行的,公司应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转让交易,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得转让交易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交易的,必须通过沪、深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所有上市公司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所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Ⅰ、Ⅱ、Ⅲ、Ⅳ、Ⅴ Ⅰ、Ⅱ、Ⅲ、Ⅴ Ⅱ、Ⅲ、Ⅳ Ⅲ、Ⅳ、Ⅴ Ⅰ、Ⅳ
公司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所有上市公司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