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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窗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m 建筑面积为800m²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 可采用非承重隔墙作为划分防烟分区构件。 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500mm。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设置1套机械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128000m3/h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0.5h,补风口的风速为8m/s 屋顶固定窗采用可溶性采光带替代,有效面积400m2 某防烟分区补风口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防烟分区的储烟仓内 火灾确认后,排烟风机12s时自动启动,18s时补风机自动启动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规范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自然排烟时,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的开口部位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3~1.8m 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式可不限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当空间净高不大于3m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50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当空间净高大于6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当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时,不应大于1000㎡ 挡烟垂壁、防火卷帘及防火水幕均可作为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可以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6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不应小于 1.2m 不应小于 1.0m 不应小于0.6m 不应小于0.5m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可集中划分防烟分区
每层划分为1个防烟分区 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地下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1000m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64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