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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某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2001年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2002年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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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I.2003  J.2004  K.获利  L.80  M.-60  N.20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新举办的产品出品企业,自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应当退回已退税款的60%  新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应当退回已退税款的60%  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以后的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在任何地区举办,都可按15%的税率计算纳税  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在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间,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无论在何地区举办,均可按15%的税率计算纳税  在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间.原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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