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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残损人民币处理; 按假币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按真币退还给持有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销毁。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张:枚以上的,假外币 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价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发现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没收收据》 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根据情况交予持有人
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过程始终在持有人的视线之内)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背面加盖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假币”印章 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要求序时编号,内容齐全,印章清晰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按假币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按真币退还给持有人 金融机构予以销毁
商业银行实行综合柜员制后,假币收缴可由 1名柜员单独进行; 在收缴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假币上加盖 “假币”字样的戳记; 收缴假币应当面办理; 收缴假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
假人民币纸币 假外币纸币 假人民币硬币 假外币硬币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20 张、 枚) 以上, 假外币 10 张(枚)(含10张、 枚) 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10 张(枚) 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 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
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按假币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按真币退还持有人 金融机构予以销毁
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收缴 对假人民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特种封装袋》 《人民银行收缴假币指定封装袋》 《公安局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
假人民币纸币 假外币纸币 假币收缴凭证 货币真伪鉴定书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