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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综合评分相等、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得分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甲企业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没有将其列入中标候选人 乙企业投标报价最低,但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未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了中标人 由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定为中标人
放弃中标项目 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与评标专家成员有利害关系 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评标委员会名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为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为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标明排列顺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值40%以上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评标委员会名单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高的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 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择优选择
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2~5个中标候选人 如果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第三 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最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放弃中标项目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与招标代理机构成员有利害关系 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候选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方式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动放弃中标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提出价格优惠措施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具有特定技术专利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技术、经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的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为 1 至 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为 1 至 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工程,中标候选供给商数量应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标明排列顺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值 40% 以上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经综合评估法评审,招标人可以从三个中标候选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推荐能够最低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最多不超过3人 按设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高的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 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择优选择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1~5人 涉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5日内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货物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