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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注射剂单张处方为一次用量 每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每次处方不得超过5日用量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由医务人员出诊带出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次常用量 1日常用量 3日常用量 7日常用量 15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二次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 应将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由医务人员出诊带出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麻醉药品控释缓释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控释缓释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日常用量。
二日极量 四日极量 二日常用量 三日常用量 七日常用量
二日极量 四日极量 二日常用量 三日常用量 七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一次用量 第-类精神药品所有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所有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
3日常用量 4日常用量 5日常用量 6日常用量 7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机构使用 第一样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剂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剂量 处方应保存二年备查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专柜管理
一次用量 1日用量 3日用量 5日用量 7日用量(分隔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一次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所有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所有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