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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 城镇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法律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始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因需要交纳补偿、安置费用,故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有偿取得 为公共利益取得,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抵押权的客体是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提前收回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予适当补偿 因土地使用者正常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划拨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取得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家仍是土地所有者,其法律地位不变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再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城镇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政府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存在而不是土地的自然存在 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权的权利客体没有限制性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有偿使用的,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以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有偿使用的,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以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为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为实际共有各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相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 因土地使用者正常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相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划拨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