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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于2002年12月4日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他最迟应于哪一天提起上诉(期间届满日最后一天不是周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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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2005年11月30日某县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内容是:公告3个月后若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或确知其生存下落,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的判决。本案公告期间届满日应当是 2006年3月1日  当事人王某于2002年12月4日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他最迟应于12月14日提起上诉(期间届满日最后一天不是周六、日)  赵某诉刘某一案一审审结,判决赵某败诉,赵某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所以应视为赵某没有上诉  王某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李某,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状内容欠缺,要求王某回去补正,则该案的立案期限由补正后交到人民法院之日起计算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决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  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裁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延期审理的决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  
判决驳回上诉   裁定驳回上诉   通知不予受理   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  裁定驳回上诉  通知不予受理  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  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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