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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4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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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向乙和丙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可以仅起诉丙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保证人甲应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1/3清偿责任  
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  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  乙公司和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银行有权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4月5日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7年8月5日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企业、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丙企业的同意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企业、乙银行变更了合同金额而无效  
借款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因为财政局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  因保证合同无效,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有效,因为其意思表示真实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走私车辆的协议,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债务  张某胁迫孙某为自己的借款合同担任保证人  王某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王某通过继承拥有存款100万元,李某向银行借款,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  陈某母亲病重,急需一笔医疗费,杨某提出可以向陈某提供借款,但是陈某必须为自己的一笔债务作保证人,陈某迫于无奈与杨某的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金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丙的同意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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