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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日,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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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杨某赔偿。损失应当从199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1999年6月20日  应当对杨某赔偿。损失应当从1998年4月18日起计算至于1999年6月20日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检察院和一审人民院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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