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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有作案时间的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指认的强奸犯罪嫌疑人 身份不明的流窜犯 许多群众怀疑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不得乘坐头等舱 犯罪嫌疑人座位应安排在客舱后部 犯罪嫌疑人座位不得靠近过道 犯罪嫌疑人座位不得靠近紧急出口
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补充笔录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词 必要时侦查人员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词 不仅犯罪嫌疑人要在笔录上签名, 侦查人员也要在上面签名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笔迹鉴定的期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羁押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日起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人员和纪录人员加起来不得少于 3 人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外国人, 应当聘请或者指派翻译人员为其翻译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允许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须为此支付费用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可不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犯罪嫌疑人因犯间谍罪,虽有固定住处,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对于涉嫌盗窃犯罪的乙,因其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于涉嫌抢夺罪但身份不明的丙,侦查取证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进行 对于涉嫌强奸罪的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 份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笔迹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笔迹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笔迹鉴定的期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皆须通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会见律师 一般案件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会见 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共同毒品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不明的, 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侦查取证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进行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 审判。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有期徒刑刑罚的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