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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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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公安部统一印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国务院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务院 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的管理主体为工商部门、财政部门 设立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现行收费管理体制把收费分为收费项目管理和收费标准管理两部分
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财政部门 省人民政府 地级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财政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