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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財务记载 控制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不区分公司账薄与股东账簿.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关联法人之间过渡控制 公司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公司资不抵债时 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通过公司注销登记完成 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践中已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须具备股东出资不实和逃避债务两项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国家也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 公司履行约定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关联法人之间过度控制 公司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公司运作是否遵循公司的程式 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公司资本不足 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之一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则是公司人格的横向否定
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且注册资本的数额为10 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关联法人之间过渡控制 公司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虚拟股东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