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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王某到京郊游玩时,发现农民陈某家有一只康熙官窑五彩瓷瓶,陈某用瓷瓶装咸菜,王某告诉陈某瓷瓶是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烧制的瓷瓶,自己愿意出1000元钱买下,陈某很高兴地将瓷瓶卖给了王某,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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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应向卫某支付电脑价款  张某应向王某支付电脑价款  张某应向王某支付50%的电脑价款  张某与王某应协商确定电脑价款的支付比例  
从2005年5月1日起算  从2005年5月3日起算  到2006年5月1日期间届满  诉讼期间为两年  
2004年12月6日  2005年1月6日  2005年12月6日  2006年1月6日  2006年4月6日  
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2005年6月30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自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诉讼时效自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2004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6日  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  2004年6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  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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