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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可破例予以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不需当事人申请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承办,须当事人申请 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C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B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2006年12月1日 2006年12月10日 2006年12月15日 2006年12月31日
C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B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008年12月1日 2008年12月10日 2008年12月15日 2008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日 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12月15日 2014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案件不予处理直至提交答辩书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08 年 12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10 日 2008 年 12 月 15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