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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悄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订完备的处置方案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未经特别批准,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得单独以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发起人或股东与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实力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开同业竞争,削减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 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应进入公司 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 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由关联方使用 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 应遵循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管理交易的原则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主要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 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各级单位全资、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各级单位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 各级单位拟与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拟改制重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改制重组导致其经济性质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先发行上市,后改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