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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固定资产支出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l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额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4度均不再抵扣
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究开发费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80%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扣除 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40%加计扣除 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固定资产支出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额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4度均不再抵扣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 只有盈利企业才允许按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纳税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账证健全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 只有盈利企业才允许按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纳税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账证健全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人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支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究开发费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专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 的协议或合同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 和生产经营费用 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减半扣除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全额扣除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80%扣除
加计扣除的比例为50% 加计扣除的比例为40% 加计扣除适用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加计扣除适用开发费增长达到或超过10%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