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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延期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需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不需要提前预缴税款
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之日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原缴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滞纳金 非正常户欠缴的税款
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原缴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要按月支付10%的利息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延期纳税的批准级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经批准的延期纳税,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款延期期满,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原缴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起至缴清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延期缴纳的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经纳税评估,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补充申报缴纳的税收 经安徽省国税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予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需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不需要提前预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要按月支付10%的利息
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延期缴纳的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