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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自债权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半年内没有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
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5月1号以前的所有欠税 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5月1号以前的所有欠税及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5月1号以后的关停空壳企业欠税 欠缴时间为三年以上的所有欠税 欠缴时间为三年以上的所有欠税及欠缴时间未达三年的关停空壳企业欠税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6个月
自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自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年 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年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2年内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没有生产的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年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年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2年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年
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5年 起诉期限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季度内未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1年内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1年半没有生产的 新药从批准之日起2年内没有生产的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月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月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滞纳金的金额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不超过3年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2年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年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年
指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指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 指缴清滞纳金之日起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十的滞纳金 经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 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出境活动受到阻止 拘留欠缴纳税人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月加收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月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5年 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般最低不超过5年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在帐外核算 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在帐内核算 2001年5月3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在帐外核算 2001年5月3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在帐内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