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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 “金融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可以事后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分所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而终止的,由合并后的交易所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因分立而终止的,由分立前的交易所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因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后,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针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应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可在交易所会员单位中兼职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可在其他与期货无关的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 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分所
期货交易所针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应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期货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可在交易所会员单位中兼职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可在其他与期货无关的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分所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
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可以事后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分所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
中国证监会在认为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采取延迟开市等措施化解风险 中国证监会可在有必要时,对期货交易所高层进行警告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是行政义务,中国证监会不得向交易所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是行政义务,中国证监会不得向交易所收取任何费用
期货交易所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查处办法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金融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