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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人民政府 B区人民政府 A市国税务局 A市国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服装厂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 服装厂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听证过程中的辩论应当先由服装厂发言,再由调查人员答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延期听证 听证过程中,服装厂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 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听证过程中的辩论应当先由听证申请人发言,再由调查人员答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延期听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 税务所有权作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税务所必须以所属税务局的名义作出罚款决定 加收滞纳金属于即时性强制行为
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 税务所有权决定2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所必须以所属税务局的名义做出罚款决定 加收滞纳金属于即时性强制行为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的复议申请都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服装厂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受理
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均不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均应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都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服装厂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受理
税务所的扣押行为是税务保全措施 服装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保全措施 税务所变卖扣押财产的行为是税务保全 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不能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服装厂没有在催告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的复议申请都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服装厂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受理
税务所的扣押行为是税务保全措施 服装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保全措施 税务所变卖扣押财产的行为是税务保全 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不能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服装厂没有在催告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甲市人民政府 乙区人民政府 甲市国税局 乙区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 税务所有权决定2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所必须以所属税务局的名义做出罚款决定 加收滞纳金属于即时性强制行为
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 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听证过程中的辩论应当先由听证申请人发言,再由调查人员答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延期听证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