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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限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有关联方转让定价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限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限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稽查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及其税务稽查员负责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纳税评估中,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 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税务约谈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采取保全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工作的。 纳税人对于自查查出的问题没有做及时纠正的。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
移交司法部门 移交其主管部门 移交上级税务部门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税务人员应当将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整理装订成册。 纳税人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出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无需移交稽查。 需要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应当提醒纳税人及时交税。 在纳税人补缴相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指导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整账目处理。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及其税务稽查员负责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纳税评估中,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处理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限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有关联方转让定价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要立案査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査部门处理
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进行税务约谈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给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可以当即进行实地调查证实
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其应纳税收入迹象 当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其应纳税收入迹象 当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明显的转移其应纳税收入迹象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限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有关联方转让定价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要立案査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査部门处理
纳税人计算错误问题 纳税人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 纳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嫌疑 纳税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移交司法部门 移交检察部门 移交上级税务部门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