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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保修义务终止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工程完工之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竣工验收后30天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 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道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年 合同工程完工前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按合同工程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已经投入使用的分项工程,其缺陷责任期按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同一合同中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
工程完工之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竣工验收后 30天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验收合格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交付业主日期 实际启用日期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其最长不超过3年 在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8天内,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保修期自计划竣工日期起计算
工程完工之日 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竣工验收之日 竣工验收后 30 天
工程完工之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后 30 天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缺陷责任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缺陷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开始表明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