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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实际竣工日期 颁发工程验收证书之日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保修义务终止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 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道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年 合同工程完工前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按合同工程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已经投入使用的分项工程,其缺陷责任期按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同一合同中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
合同签订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实际竣工日期 颁发工程验收证书之日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缺陷责任期中的缺陷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再承担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合同签订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日为止的日历天数 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为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即使承包商未能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业主也无权雇用其他人施工并予以付款 工程移交前进行的竣工检验,并不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
合同段竣工验收申请 合同段交工结账单 工程质量整改报告 终止缺陷责任申请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要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的修复和查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缺陷责任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缺陷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开始表明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开始计算
工期管理制度 缺陷责任期制度 双向担保制度 合同价格约定制度 双倍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