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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合伙经营鲜花销售生意,周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自己生活,吴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郑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用于自己和父母亲的生活。三人经营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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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张某处分的财产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  合法,作为合伙人对企业的财产应该有处分权  不合法,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的转让无效,周某应返还该部分设备  不合法,因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周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部分设备的所有权  
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王某可以郑某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郑某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某  王某可请求比较富裕的周某替郑某还债  王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郑某的合伙财产份额  对郑某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某和吴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  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  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孙某只出钱不负责合伙经营,不是合伙人,应视为对合伙的借贷,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张某没有出资,不能成为合伙人,应视为合伙雇佣的人员,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王某不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李某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需负连带责任  
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吴某的弟弟对欧某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而欧某不具有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普通合伙人  欧某因吴某死亡一事遭受重大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某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崔某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周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  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崔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  
周某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周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周某、吴某和郑某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周某全权负责,吴某和郑某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无效,应由周某、吴某和郑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不能除名,应等待其法定继承人的出现  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相同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  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  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周某的转让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入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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