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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 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直接接触药品的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不需注产地、批号等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法规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控制措施 药品包装操作应当采取降低混淆和差错风险的措施 药品包装应当确保有效期内的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文字应当清晰易辨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印制 包装、标签上都不得鲫鱼了有"名贵药材"字样 药品的包装人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药品包装、标签可以印有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印制 包装、标签上不得印有“名贵药材”字样 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说明书限定的内容 药品包装、标签可以印有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药品保存在原始包装中就不会变质 所有的药品应该保存在原始包装中 一定不要撕掉药品标签 药品标签标有药品名称、用法等重要信息 药品应该保存在原始包装中。以防止混淆或受影响而失效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l(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麻醉药品、外用药品 非处方药品、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以上都是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A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A8)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A8)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A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是中国法定的药物名称 复方制剂多以主药命名 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在药品包装上必须显著标示 制剂命名原则是剂型名称列前
加注警示语是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在药品包装上加注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