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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价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2009年6月8日 2009年11月12日 2009年6月26日 2009年11月25日 2009年6月26日 2009年11月22日 2009年6月8日 2009年11月12日
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乙不得依据合同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价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和甲一起读研的是丙 乙的毕业成绩不如丁 乙选择了留学 丙没有选择工作
甲的货物存在丙的仓库,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应付的货物交给乙 甲向乙订购一批机器,甲指定乙将这批机器交付丙厂 甲为丙的利益而与乙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接受乙的履行 在多数人之债中,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履行
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定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定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