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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和甲一起读研的是丙 乙的毕业成绩不如丁 乙选择了留学 丙没有选择工作
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甲将电脑让乙搬走三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