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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日,在甲、乙、丙三人大学毕业后,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4万元,丙出资2万元开设一家电脑公司,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 为了解决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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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和甲一起读研的是丙  乙的毕业成绩不如丁  乙选择了留学  丙没有选择工作  
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甲将电脑让乙搬走三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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