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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表》 遗失证明的材料 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已开具的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3年 发票存根联保管期满后方可自行销毁 发票丢失后应于三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禁止邮寄空白__境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 发票领用簿
丢失当天 丢失次日 丢失 3 日内 丢失 10 日内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后5日内 丢失当日 丢失后15日内 丢失后一个月内
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发票丢失,只需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开具发票的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发票,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经税务机关相应程序,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