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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王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自带一块从国外带回来的精美布料,委托星星制衣公司(住所地为甲市B区)为其制作两件旗袍,制作费用为2000元,王某先支付500元,其余款项领取旗袍时再一并付清,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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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将制成的旗袍直接用于抵偿制作费用  立即将制成的旗袍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制作费用  催告王某一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催告王某两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催告王某三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用益物权  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  
立即将制成的旗袍直接用于抵偿制作费用  立即将制成的旗袍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制作费用  催告王某一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催告王某两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催告王某三个月内付清制作费用  
甲市A区人民法院  甲市B区人民法院  甲市C区人民法院  甲市D区人民法院  以上任一人民法院  
A市王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B市甲区人民法院  B市乙区人民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延期审理  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中止审理  终结诉讼  
甲市A区人民法院  甲市B区人民法院  甲市C区人民法院  甲市D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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