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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构新机构 新机构原机构 原机构新机构 原机构原机构
机构分设后, 原机构保留的, 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 机构分设后,不保留原机构的,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保管 机构撤并后,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档案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清点后办理接收手续, 并通过ADMS 生成档案移交清册, 如有不符要注明原因
销毁 由原机构负责人继续保管 交于其他金融机构接管 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 机构分设后,不保留原机构的,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保管 机构撤并后,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档案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清点后办理接收手续,并通过ADMS生成档案移交清册,如账实有不符要注明原因
机构被撤销后,其职能归主管机构的,其全部档案移交给主管机构 机构被撤销后,其职能划归几个机构的,其档案不得分散保管,可暂由其中的一个机构分列全宗进行管理 各种临时性机构撤销后,其档案应向有关主管机构移交 几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新机构,原来各机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成立的新机构分列不同全宗进行管理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无需检测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销毁 由原机构负责人继续保管 交与其他金融机构接管 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
分立后的任一方 档案馆 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 分立后的属于各方的应折分 原机构的分支营业网点
制发单位 档案管理部门 合并后的新单位 相关管理人员
自行保管 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保管 移交质量监督机构 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3年 会计机构暂管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3年 会计机构暂管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由本级机构妥善组织安排 被撤并机构应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配合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并编制清算报表 未移交完毕,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机构撤并涉及系统参数变更的应报告总行
系统外移交是指发生不同系统之间机构合并时,系统内、外两机构之间的档案交接。 发生系统外档案移交时,由我行机构档案操作员编制待移交档案清单,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 系统外移交档案,应由各级行运营部档案管理员审核,档案主管总经理审批。 一级分行同意移交申请后,方可组织档案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