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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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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别处分  互换的建设用地使用期限重新计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  国有土地租赁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绝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  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分别转让  
转让、 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  转让、 互换、 出资或者抵押  转让、 出资或者赠与  转让、 互换、 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开处分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绝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互换,不包括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转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随之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土地使用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可以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互换、抵押、拍卖或者抵押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质押  转让、拍卖、出资、质押或者抵押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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