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按不超过规定有效年限摊销 按不超过经营期限摊销 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按不超过受益年限摊销
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 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 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非大批量购入、 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 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 应当重新确定摊销年限
确认为当期费用 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受益对象分配 确认为存货成本
无形资产可按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应自取得次月起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能超过企业的经营期 无形资产应采用可收回金额进行期末计价 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假定残值为零
源自合同性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的期限 源自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该法定权利的期限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电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若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 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但推销期短于 5年的按 5 年推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 准予扣除。
自创商誉可以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最长不得长于10年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该超过受益年限 没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以及参考企业的历史经验等,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选择二者中较短者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该超过有效年限 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可按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应自取得次月起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能超过企业的经营期 无形资产应采用可回收金额进行期末评价 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假定残值为零
无形资产可按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应自取得次月起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能超过企业的经营期 无形资产应采用可收回金额进行期末计价 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假定残值为零
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年限摊销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 按照有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摊销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 有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也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 按不少于 10 年摊销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按 5 年摊销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不摊销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月份的下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限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以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中较短者为上限 没有受益期限的不能摊销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 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超过10年的期限 不超过经营期的期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受让使用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