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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物权位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所有权、他物权 质押权、质押权 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用益物权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是绝对的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所有权
甲与乙签订以某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质物的质押合同,该设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质押登记 甲与乙签订以甲持有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合同,但尚未办理质押登记
当担保物灭失后,甲房屋的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不能设立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不得约定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权利人未得到清偿时,归权利人所有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权和质权均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 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的孳息
当担保物灭失后,甲房屋的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不能设立
机动车物权位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以动产抵押时抵押权的设立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不动产的抵押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以该轿车设立质押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该轿车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不动产的抵押
机动车物权位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计 地役权的设立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不能并入最高额抵押财产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方式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所称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质权 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