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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约定以甲的房屋使用权作为担保物。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担保物权的特性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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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必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丁优先于丙受偿  丙优先于丁受偿  丁优先于乙受偿  丙优先于乙受偿  
乙10万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10万元  乙0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乙5万元,丙5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丁独得50万元,乙、丙、戊均为0元  
当担保物灭失后,甲房屋的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不能设立  
乙可以请求丙承担10万元债务  乙可以请求丁承担20万元债务  乙可以请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  乙可以请求丁承担10万元债务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必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1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甲应通知乙转让汽车的情况,否则乙可以向法院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甲应告知丙汽车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有瑕疵  设甲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汽车,那么乙可以要求甲另外提供8万元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设甲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汽车并取得价款,那么甲应当向乙提前清偿或向与乙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甲和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时估价为1000万元,该企业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但实现抵押时,房地产拍卖仅得750万元  某企业的房地产价值80万元,以该房地产分为三次向银行抵押贷款,第一次贷60万元,第二次贷30万元,第三次贷50万元  甲有一房屋价值50万元,他以该房抵押向乙借款20万元,后甲按合同规定偿还了乙的10万元,并再以此房为抵押向丁借款20万元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价值30万元的自有房屋抵押,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乙未受清偿时,房屋归乙所有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无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直接向丙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先要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10万元借款,不足部分再向丙要求清偿  只有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向丁要求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请求丙清偿债务,或请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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