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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税款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缴清关税之日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可以扣除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应由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海关需要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管理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出口关税
该机器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该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在监管期限内该企业将该机器自行转让给另一家享受同样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在监管期限内,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可以把该机器转让。 该机器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无须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申办的流程是: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不得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的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的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涛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应该事先向受让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担保金或保函。 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必须向海关申领“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自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之日起3年内 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后的3年内
转出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转出申请 转入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入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出人、转入人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转让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人接受转入地主管海关对转入货物的后续监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自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之日起3年内 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后的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