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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开业(经营10年以上),当年亏损50万元,2001年盈利40万元,2002年亏损30万元,2003年盈利40万元,2004年盈利1万元,其获利年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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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I.2003  J.2004  K.获利  L.80  M.-60  N.20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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