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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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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源行收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市、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公路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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