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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就相同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性能、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的视图等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 在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设计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简要说明提出主动修改 在侵权判断过程中,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专利局应予以接受 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 分案申请可以作为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 申请人在修改好用新型的申请文件时,即使是对明显错误的更正,这样的修改也将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 在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设计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简要说明提出主动修改 在侵权判断过程中.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原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为“21英寸电视机”,修改后为“电视机” 原图片显示的产品形状仅为圆形设计,修改后增加了椭圆形设计 原视图名称为“正视图”,修改后为“主视图” 原简要说明中写有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技术性能的说明,修改后将其删除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 在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设计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简要说明提出主动修改 在侵权判断过程中,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 个月 , 3 个月 3 个月 , 2 个月 2 个月 , 3 个月 3 个月 , 3 个月
修改明显错误的产品名称 根据其他视图的表达,将左视图与右视图的视图名称对调 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内部结构的描述 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效果的描述
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提出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提出更正请求并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就其发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就其实用新型在德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美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4个月内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臼申请日起3个月内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原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为“21英寸电视机”,修改后为“电视机” 原图片显示的产品形状仅为圆形设计,修改后增加了椭圆形设计 原视图名称为“正视图”,修改后为“主视图” 原简要说明中写有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技术性能的说明,修改后将其删除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就相同外观设计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 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限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 申请人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其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就相同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性能、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的视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