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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 223500 225500 3900
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期诈 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期诈 有效合同处理 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2009年2月18日 2009年3月10日 2009年3月20日 2009年3月31日
52.80 60.00 132.80 140.00
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有效合同处理 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应当予以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不应当予以支持,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因被欺诈订立了合同
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双方 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2.80 60.00 132.80 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