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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80万元 贷方50万元 借方50万元 贷方30万元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仍得承担4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只承担1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承担3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甲有权只偿还本息共124万元 甲最多应偿还本息共136万元 若甲偿还了本息共136万元,其有权请求乙返还12万元 若双方约定的利息是20万元,甲为表示对乙的感谢,本息共归还了130万元,其无权请求返还多还的10万元
财务费用增加 0.3万元 短期借款增加 0.3万元 应付利息增加 0.3万元 银行存款减少 0.3万元
贷方80万元 贷方50万元 借方50万元 贷方30万元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