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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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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仍得承担4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只承担1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承担3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甲有权只偿还本息共124万元  甲最多应偿还本息共136万元  若甲偿还了本息共136万元,其有权请求乙返还12万元  若双方约定的利息是20万元,甲为表示对乙的感谢,本息共归还了130万元,其无权请求返还多还的10万元  
财务费用增加 0.3万元  短期借款增加 0.3万元  应付利息增加 0.3万元  银行存款减少 0.3万元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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