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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2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批机关代表 合营企业董事长 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总经理 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的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他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心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5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场地使用费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同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5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同合营者出资的,场地使用费在该合同划限内簿得调整
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应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章程中不得约定由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期限届满,投资各方决定延长合营期限的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但是发展前途良好 法院宣告合营企业破产的
外国投资者以外币缴付出资 中方投资者以其机器设备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出资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利润的分配 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合营企业的中止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合营企业利润的分配 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