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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后 ( )内或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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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投资开发,在签订土地有偿受让合同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别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在上述五年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成片开发的房地产,如范围略有扩大,合同内容有所变更的,亦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产的,根据实际的收款日期确定纳税期限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产的,在办理过户和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其房产的,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房地产并得到经济补偿的,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产的,根据实际的收款日期确定纳税期限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在办理过户和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其房产的,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房地产并得到经济补偿的,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登记证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额  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利润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  
税务登记证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工业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其他工业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的增值,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的非房地产开发企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纳税人应当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  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10日内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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