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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Ⅰ、Ⅱ、Ⅲ Ⅰ、Ⅱ、Ⅳ Ⅰ、Ⅲ、Ⅳ Ⅰ、Ⅱ、Ⅲ、Ⅳ
对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收入暂免征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0.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入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征收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 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利收入已交过个人所得税,因此无需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所获得的差价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像买卖股票一样需要交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5‰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