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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按照到期值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指定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作轧差处理 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不承担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资金结算风险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由会员公司负责选择其客户,并承担其客户在资金结算方面的风险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买断式回购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担保交收
买断式回购按照资金账户进行申报 融券方申报“卖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回购到期日闭市前都可以进行不履约申报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交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集中交收账户进行,不需要另外开立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
A字头和D字头 B字头和D字头 B字头和C字头 A字头和B字头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和资金结算交收责任 所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