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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汁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弹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
税务登记证15日 税务登记证30日 营业执照15日 营业执照30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0 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一个月 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 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脱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