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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 )之日起(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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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汁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弹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建账记账  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无建账能力且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代为建账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设任何账簿  扣缴义务人要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总机构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注册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被扣缴人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30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户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账务、会计制度或者账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无建账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建账记账  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无建账能力且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代为建账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设任何账簿  扣缴义务人要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一般的纳税人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设置任何账  扣缴义务人要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设账  无建账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建账设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  
一般的纳税人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设置任何账簿  扣缴义务人要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设账簿  无建账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建账设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30日内,设置代扭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在免税期不用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安装、 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报息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的期限是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的期限是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次日起1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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