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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程序 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终结诉讼程序 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终结诉讼程序 中止诉讼程序 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诉讼 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补救措施的必经程序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要求付款人立即付款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3天。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缺一票据无效 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所以追索权又称“第二请求权”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丧失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挂失支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补救方式进行补救
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付款人立即付款 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票据自动失效
申请挂失止付 申请公示催告 要求付款人立即付款 提起普通诉讼
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要求付款人立即付款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在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公示催告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即丧失票据权利,不得再主张任何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因票据丧失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主动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终结诉讼程序 中止诉讼程序 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