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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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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应当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 由印制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与人民政府  气象主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县以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CD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协商制定  
农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站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各级植保(植检)站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出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须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__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 日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__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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