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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离岸价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款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退税风险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外资企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可视情况提供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相关货物,可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更换、补充其生产设备、工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的金额确定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进门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外资企业
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的日期 海关总署将启运港出口货物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的日期 出口企业正常结关核销的核销日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印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出口发票原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离岸价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和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出口货物的到岸价 购进货物的不含税价款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补办报关单证明 专用缴款书 出口转内销证明
进口收汇证明 出口付汇证明 进口收汇核销单 进口货物证明书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由税务机关核定不同出口货物的数量,分别确定各自的退税率 从高适用退税率 从低适用退税率 甲企业当月所有货物均不得办理退税
进口付汇证明和出口收汇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证明 报关单企业留存联